(国家)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1,1,1—三氯乙烷(TCA)的公告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7/20 颁布日期: 2009/07/20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7/20
颁布日期: 2009/07/20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39号)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以及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化工行业1,1,1-三氯乙烷(TCA)生产整体淘汰计划》、《中国清洗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整体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1,1,1-三氯乙烷(TCA)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原料和必要用途以外的1,1,1-三氯乙烷(TCA)。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除原料和必要用途外,禁止使用1,1,1-三氯乙烷(TCA)。   三、凡生产、使用原料和必要用途1,1,1-三氯乙烷(TCA)的,相关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1,1,1-三氯乙烷(TCA)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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