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9/01/01 颁布日期: 1998/09/03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9/01/01
颁布日期: 1998/09/0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四、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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