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1999/01/01 | 颁布日期: | 1998/09/03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作废 |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1999/01/01 | 
              
              	| 颁布日期: | 1998/09/03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四、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