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9/01/01 |
颁布日期: |
1998/09/0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9/01/01 |
颁布日期: |
1998/09/03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四、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