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柜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7/06 颁布日期: 2010/07/06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7/06
颁布日期: 2010/07/06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柜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0〕27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级医疗机构 ,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世博安保工作指挥部的部署,我局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了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未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监测及年检,致使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存在一定的生物安全隐患。为此,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精神,现对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柜的规范使用重申以下要求:   严格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二级生物安全柜落实各项规范检测及验证工作,重点加强生物安全方面的检测。对于提供生物安全柜检测服务的公司或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专项资质证书。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二级生物安全柜应限期整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而由此产生的生物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应责任。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二级生物安全柜使用登记、运行、监测等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本辖区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柜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在8月底前上报我局。   联系人:张士珂 22121663 传真:22121672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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