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7/05/19 颁布日期: 2007/05/19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7/05/19
颁布日期: 2007/05/19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下发《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7]34号)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医保办,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保障妇女在孕期、产时及产后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决定对《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26号)进行修订,现将新制定的《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基本服务项目》)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与医疗机构:适用对象为符合《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实施生育保险的医疗机构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早孕检查与建册)。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范围包括: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住院生产(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除外)产后访视、产后42天康复检查及自然流产(包括宫外孕、葡萄胎)。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为正常孕产妇提供《基本服务项目》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检查项目增加孕产妇负担。   (一)当生育妇女孕产期出现异常或高危现象,医师应当根据病情需要建议孕妇增加检查项目。   (二)医院应当在产妇出院前发放本市实施城镇生育保险的宣传资料。使产妇及家属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和办法。   (三)医疗机构应该为在本院生产或流产的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生育医学证明》和《生育医学证明》专用章由上海市卫生局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负责管理。   (四)《生育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项目填写完整真实。《生育医学证明》须有诊断医师签名,加盖医院生育医学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生育医学证明》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效的,可换发或补发有效的《生育医学证明》。无效的《生育医学证明》由原出具单位随病案存档。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妇女在产科门急诊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市医保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1)28号]文件执行。   五、当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因审核需查询有关资料时,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出具有关记录或病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凡违反者,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处罚。   六、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机构实施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使孕产妇享受到安全、有效、公平、价廉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部门将不定期抽查有关医疗机构的实施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原《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26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   一、早孕检查与建册   血常规   尿常规   阴道分泌物检查   梅毒筛查   妇科检查        (免费)   孕妇HIV筛查      (免费)   发放孕产妇健康手册   (免费)   孕期保健与遗传咨询   (免费)   二、产前检查基本检查项目   第一次初查:(16-18周)   产科检查   血型(ABO、Rh)检查   血常规   尿常规   阴道分泌物检查   肝、肾功能   乙肝表面抗体和丙肝抗体   心电图   淋球菌培养   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   B超(黑白)   产前诊断筛查   胎心多普勒听诊   第二次检查:(20-24周)   产科检查   尿常规   B超(彩超)   胎心多普勒听诊   第三次检查(24-30周)   产科检查   胎心多普勒听诊   糖尿病筛查   尿常规:   营养咨询  (免费)   第四次检查:(30-34周)   产科检查:   尿常规:   血常规:   胎心多普勒听诊   第五次检查:(34-36周)   产科检查   尿常规   胎心多普勒听诊   B超(黑白)   第六次检查:(37周)   产科检查   胎心多普勒听诊   尿常规   胎儿监护   第七次检查(38周)   产科检查   胎心多普勒听诊   尿常规   胎儿监护   第八次检查(39周)   产科检查   胎心多普勒听诊   尿常规   B超(黑白)   第九次检查:(40周)   产科检查   胎心多普勒听诊   尿常规   凝血功能测定   胎儿监护   备注: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时发现孕妇在孕早期未进行梅毒筛查,应当在分娩前完成梅毒筛查;未进行HIV抗体筛查,在告知的前提下,应当在孕妇产前检查中完成免费的HIV抗体筛查。医疗机构在产妇临产时发现发现未接受梅毒或HIV抗体筛查者,应当在产妇分娩前完成梅毒和HIV抗体筛查。   三、正常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   接产   产后常规用宫缩剂   新生儿护理和出生体检   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   乙肝疫苗注射   卡介苗接种   四、产后保健基本服务项目   产后家庭访视2次   产后42天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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