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

颁布机构: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1/04/01 颁布日期: 1991/04/03
颁布机构: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1/04/01
颁布日期: 1991/04/0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的通知 (沪房[1991]公字发第118号 一九九一年四月三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房屋设备工程公司、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系统自管房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楼电梯服务,使电梯服务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现将《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试行)》废止。 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大楼(公寓)的电梯管理,确保电梯正常运行,更好地为住户服务,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居住大楼(公寓)。 二、服务规则   第三条 电梯服务必须做到主动、热情、方便、安全。电梯轿厢内外保持清洁。   第四条 服务时间:八层(不含八层)以上大楼(公寓)实行通宵服务,早上6∶00至晚上11∶00为正常服务时间,晚上11∶00至次晨6∶00为夜间值班服务;八层以下大楼(公寓)服务时间从早上6∶00至晚上11∶00结束;国定假日电梯照常服务。 三、运行规则   第五条 电梯运行须持证操作,按照用户的呼唤信号行驶。   第六条 运行的电梯应标明电梯限乘人数。   第七条 驾驶员交接班时应检查电梯运行情况及安全设施的可靠性,严禁电梯带病载客运行。   第八条 电梯不得运载超长物品,运载易燃易爆物时不得同时运载其他客人。   第九条 电梯停驶时,应切断轿厢内电源及关闭锁好梯门。台汛期间电梯一般应驶离底层。 四、维修保养   第十条 运行的电梯应标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保养时间以及保养人员的工号。电梯检修时,须悬挂“检修停用”标牌。   第十一条 电梯发生故障,维修单位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抢修。   第十二条 电梯大修或更新应公布工期、施工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 五、驾驶员守则   第十三条 电梯驾驶员实行挂牌上岗、礼貌服务。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轿厢内吸烟,不准在工作时间做私事,不准在电梯正常服务时间内看书、看报,不准将电梯让给其他无关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发现电梯故障要及时报修,同时开启备用电梯,在电梯维修时要积极配合,介绍情况。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因故离岗或工作结束无人接班时,应及时报告,待有人替班后才能离岗。 六、乘客须知   第十七条 乘客要文明乘梯,乘梯请按召唤按钮,不得拍打梯门或扒门,进入轿厢须主动说明所去楼层。   第十八条 轿厢内严禁吸烟、吐痰和乱扔杂物。   第十九条 不要携带超长物品进入轿厢,携带符合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轿厢时须主动与驾驶员说明。   第二十条 在电梯修理时,乘客不要强行扒门,乘梯时遇到停电或发生故障时,要听从电梯驾驶员的安排,安全退出桥厢。 七、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住户对电梯服务、维修有意见,可与所在地房管所(大楼所)或维修保养单位的监督电话联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从一九九一年四月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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