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6/08/18 颁布日期: 2006/08/18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6/08/18
颁布日期: 2006/08/18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6〕37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有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30号),根据文件要求,我局已开发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为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指定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的管理工作。对存在违反预防性健康检查规定、出具虚假健康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使用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单位,应取消其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资格。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组织开展对健康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汇总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统一印制、发放《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以下简称《健康合格证》)底卡以及体检章,并建立发放台帐。   三、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健康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健康合格证》底卡和体检章管理情况等,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收集、汇总后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定期向辖区内健康检查单位发放《健康合格证》底卡,并建立发放台帐。   四、各健康检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健康检查的管理工作,保障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转,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1、配备电脑、打印机、塑封机等基本的硬件设施,保证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及制证工作的开展。   2、自9月1日起,应在开展健康检查及出具检查结果当日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基本信息、体检结果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输入信息的准确性。   3、及时保存、上传健康检查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二)规范工作流程   各健康检查单位应完善健康检查工作流程,按照健康检查事先告知、发放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登记基本信息、进行健康检查、发放健康证或体检不合格通知书等流程进行。   (三)制定工作制度   1、建立健康检查资质公示制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经xx区(县)卫生局指定进行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   2、建立健康检查有关事项告知制度。在健康检查前告知被检查者有关体检注意事项、体检流程、体检项目以及查询健康体检结果、领取《健康合格证》的要求等。   3、建立健康检查不合格告知制度。对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须告知检查不合格结果。有工作单位的,还应通知被检查者的单位(仅告知体检不合格)。   4、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对所有被检查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检验报告单、X光胸片等原始资料,必须保存2年,防止被检查者体检信息的泄露。   5、加强《健康合格证》底卡的管理,防止底卡遗失、被盗等情况的发生。   6、加强体检章的管理   (1)应使用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统一刻制的体检章,严禁私自刻制。   (2)对健康检查合格者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健康合格证》,并加盖体检单位体检章。   (3)体检章只能用于《健康合格证》,禁止用于其他用途。   (4)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健康检查单位如不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将体检章收回,并上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5)健康检查单位丢失或损坏体检章的,应由健康检查单位书面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重新刻制。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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