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鼠疫防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9/08/07 颁布日期: 2009/08/07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9/08/07
颁布日期: 2009/08/07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鼠疫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7月30日,青海发生一例肺鼠疫疫情,至8月4日,确诊病例12例,其中3人死亡。为此,卫生部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鼠疫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47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密切配合,加强联防联控机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利用原有的公共卫生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加强鼠疫防控的各类准备,共同做好鼠疫防控工作。   在交通工具上发现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时,严格按照上海市卫生局、上海港口与交通管理局、上海铁路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上海市预防控制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工作方案》(沪卫应急〔2005〕7号)的要求,做好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加强疫情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   根据《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本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作为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要切实开展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本市鼠疫病人救治的定点医院为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门急诊中一旦发现可疑病人,通过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同时,医疗机构要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   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人员鼠疫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医疗卫生人员防控鼠疫的意识,提高疫情早发现、早报告和科学规范处置的能力。组织开展鼠疫防控演练,规范疫情应急处置的流程,历练队伍,提高能力。   四、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在发现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后,应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及时报告,并进行网络直报。   特此通知,并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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