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督察力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4/10 颁布日期: 2003/04/10
颁布机构: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4/10
颁布日期: 2003/04/10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 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督察力度的通知 (2003年4月10日) 各区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近几年来,随着本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和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广大市民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去年下半年市市政局建立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督察队,对本市的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进行了全过程、全覆盖的督察,使工程施工中不文明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文明施工已逐渐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的督察力度,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区自行督察为主,市监督为辅”的新的文明施工督察机制根据市政府对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去年下半年建立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督察队”。加强了文明施工的督察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能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的作用,去年十二月份开始,已在长宁、黄浦、徐汇三个区推行了自行督察机制,形成了以“区自行督察为主,市监管为辅”的文明施工督察机制。在此基础,2003年上半年文明施工自行督察的区将进一步推行扩大到浦东新区、卢湾、静安、普陀、宝山、闵行等六个区。今年底将在全市各区全部建立自行督察机制,真正形成市、区两级新的文明施工督察模式。   二、加强文明施工的督察力度   各区应加强本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包括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督察力量。对涉及施工中的交通、市容环境、市民出行等方面的文明施工内容要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的督察。凡在督察中发现严重违规者,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行政措施。对不遵守文明施工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将列入不良企业的诚信档案。   三、具体督察要求   (一)为加强文明施工的督察工作,请各区将汇总表于每月15日、30日分两次报我办(督察表、汇总表样张附后)。   (二)凡是推行文明施工自行督察的区,在文明施工的督察中,督察人员必须胸挂督察标识。标识由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盖章颁发(样张附后)。为加强联系,请有关区将督察队组成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近日内速报送我办备案。   (三)目前还未列入自行督察的区,应加强这方面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今年底前应尽快建立文明施工督察队伍,明确责任,落实人员。   (四)每周大型掘路审批情况,请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于每周五前报送我办备案。   附件:   1、《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督察表》(略)   2、《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督察汇总表》(略)   3、《市政、道路管线文明施工督察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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