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3/29 |
颁布日期: |
2010/03/2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3/29 |
颁布日期: |
2010/03/29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2010〕267号)
各区县规土局、局机关各处室:
依据《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沪府发〔2010〕3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现将《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时无法落实具体用地边界的市政工程项目附属设施(污水管透气井、闸门井,燃气管阀室等),均可参照该意见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工作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优化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依据《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按照规划土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基本要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同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步受理、同步审核、同步发文,并简化其预审收件要求和审核内容。
第三条 (办理方式)
输电线塔基用地预审工作可通过行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收发文手续。
第四条 (收件要求)
在现行土地预审收件要求基础上,对输电线塔基项目不再要求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不再要求出具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五条 (审批衔接)
报件单位应在输电线塔基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前,完成塔基用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和勘测定界以及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在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提交相应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