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将选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0/03/30 |
颁布日期: |
2000/03/3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0/03/30 |
颁布日期: |
2000/03/30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选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52号 2000年3月30日)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文和沪国税流[1999]41号文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和氢氟酸废渣等六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选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选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