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0/11/15 颁布日期: 2000/11/15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0/11/15
颁布日期: 2000/11/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各区、县矿管部门:   在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上海市市和区(县)两级矿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配套法规,通过近年来依法整顿矿业秩序,强化法制观念,依法行政,依法办矿,在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维持矿业秩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现了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巩固治理整顿的成果,根据部《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63号)要求,结合上海地区仅局限于砖瓦粘土、建筑石材和矿泉水等资源的特点,拟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总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的“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指导,依法行政,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平衡,把矿产勘查、开发和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办矿、依法治矿,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为上海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加强矿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为使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工作落到实处,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调整、充实原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小组成员,组建新的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加大(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适时举办有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学习班,适时举办市、区(县)两级矿政管理人员和管理相对人法制培训班,同时坚持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矿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全社会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提高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强化矿业权人依法办矿、依法治矿意识,全面巩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成果。   三、审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推行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受理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和采矿权延续登记,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确保持证率达100%。严格杜绝违法发证和乱采滥挖现象,依法查处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   四、规范矿业权转让,培育矿业权市场。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擅自转让采矿权或以承包方式转让给他人采矿等违法行为。   五、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依法、及时、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提高入库率,稳定征收面。依法查处长期不缴、拒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   六、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矿业行为,提倡科学文明采矿,打击违法采矿,要在今年已关闭全部采石厂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综合规划,逐年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发展要求的砖瓦厂,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着力提高矿泉水资源的利用率,造福于民。   七、每半年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按以上要求进行一次自检,年底由市局进行抽查,并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整改和评比,找出差距,表彰先进,推进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深入进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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