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9/11/24 颁布日期: 2009/11/24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9/11/24
颁布日期: 2009/11/24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09〕18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有序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职业危害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引导企业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有效做好防控工作,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各行业(系统)和市直接监察单位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贯彻《申报办法》,全面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二、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具体要求   本市将于2010年1月5日起分批启动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首批职业危害申报(试点)范围为:本市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各行业(系统)下属单位。   首批职业危害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5日-1月31日。   2010年3月1日起,全面开展职业危害申报,申报范围为本市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所有用人单位。   (一)申报内容   根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内容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所涵盖内容为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外,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提交《申报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可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主页http://www.chinasafety.ac.cn/进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1.用人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   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用人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加盖公章后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5.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用人单位上报的纸质《申报表》后,为企业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2),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三)审查备案   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本市市直接监察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和备案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本辖区内企业(除市直接监察单位外)的职业危害申报和备案管理。   (四)变更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一般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相关申报。   发生下列情况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职业危害申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各行业(系统)和市直接监察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实际,切实加强《申报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培训,扩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覆盖面,确保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的工作目标。   各行业(系统)和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对职业危害申报的备案管理。对于《申报表》填写内容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应要求用人单位立即补全或更正;对于通过备案的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抽查。对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而未按规定申报变更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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