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实施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5/03/13 |
颁布日期: |
1995/03/1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5/03/13 |
颁布日期: |
1995/03/13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部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13日 沪劳外发(95)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以劳部发[1994]102号通知颁发了《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自1995年4月1日起,本市各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按上述规定精神,经上海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聘雇。对于此前已经受聘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其聘雇单位应在4月30日前向上海市劳动局办理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