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2006修改)
        
        
          
            
              
                | 颁布机构: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6/03/20 | 颁布日期: | 2006/07/11 | 
            
          
         
        
          
            
              
                | 颁布机构: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6/03/20 | 
              
              	| 颁布日期: | 2006/07/11 |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沪容环〔2006〕107号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自己负责将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自行收运的条件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日产量达2吨以上,且每日就餐人数超过5000人(次);
  (三)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运车辆和设备;
  (四)已落实餐厨垃圾处置厂(场),且该处置厂(场)经市市容环卫部门审批设立。
  第五条 自行收运的备案
  实行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运车辆和设备有关产权或者使用权等证明材料(车辆、设备为本单位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车辆、设备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付费证明);
  (四)车辆行驶证;
  (五)与餐厨垃圾处置厂(场)签订的处置协议。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区经营连锁企业备案的资料报送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备案后,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将备案单位的相关资料报市废弃物管理处,由其转送相关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并进行统一公告。
  第七条 自行收运的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餐厨垃圾产生申报手续。
  第八条 收运设施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配置收运车辆和设备:
  (一)收运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且为自装卸式或全密闭的箱式卡车,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收运车辆车厢外部应当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具体表述为“×××单位厨余垃圾收运车”或者“×××单位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车”;
  (三)收运车辆应安装与处置厂计量系统相适应的IC卡识别设施。
  自行收运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自行设置中转站等转运场所或设施的,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中转站(设施)的规定。
  第九条 收集规范要求
  实行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工作:
  (一)实行垃圾分类投放,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储存于不同收集容器中;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开收集,实行单独收集;
  (二)按照餐厨垃圾的日产生量设置收集容器,收集容积的规格按照60升、120升、240升系列配置;收集容器必须配盖,实行密闭收集;
  (三)定时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卫生,做到容器外表无污渍和油渍;加强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定时清扫收集容器存放地点,保持周围整洁卫生;
  (四)收集容器上必须标明规范的收集标识,按照垃圾的不同类别,分别标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字样。
  第十条 运输规范要求
  实行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运输工作:
  (一)应当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配置相应的收运车辆和设备;其中,厨余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产生量确定运输时间和频率。
  (二)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类运输,不得混合收运;
  (三)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四)收运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规定
  负责餐厨垃圾收运的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穿着统一识别服;收运设施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餐厨垃圾收运标识由市废弃物管理处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 台帐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统计台帐,准确、详实地记录餐厨垃圾的收运情况,台帐格式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的规定要求。
  台帐记录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所在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跨区域自行收运的,台帐记录报公司总部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处置管理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运至被许可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自行收运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处置去向。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支付餐厨垃圾末端处置费用。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市、区(县)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日常运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自行收运单位诚信监管档案,对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诚信监管档案的内容将作为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管理依据。
  对跨区域范围内实施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单位,由市废弃物管理处协同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二十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