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中心(站)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化学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计量管理
生效日期: 1993/10/18 颁布日期: 1993/10/18
颁布机构: 化学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计量管理
生效日期: 1993/10/18
颁布日期: 1993/10/18
化学工业部计量检定中心(站)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18日 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行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化工部对化工行业需要的专业计量项目,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择优选定的原则,组建或授权成立化工部计量器具检定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承担化工专业项目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能独立开展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有一定的专业项目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二)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管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三)具备与开展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具备能保证检定和测试工作的环境条件。   (五)有完善的管理和工作制度及完备的各项技术规范。   第四条 申请建立“中心”的单位应向化工部计量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化工部计量管理部门对申请建立“中心”的机构,根据需要单独或会同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批准成立。   第五条 “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化工行业内计量器具的检定及测试工作。   (二)开展化工专业项目计量检测设备和检定方法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工作。   (三)受化工部计量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制定、修订化工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测试方法)等技术规范。   (四)开展化工计控项目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组织培训相关项目的计控技术与计量检定人员,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六)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向化工部计量控制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总结。   (七)化工部计量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中心”在业务上受化工部计量管理机构的领导和地方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行政关系仍归口原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遇有人事变动应及时上报化工部计量管理部门。   第七条 “中心”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或变更工作。新增加的项目,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失职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化工部计量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中心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其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的成立及其执行的授权任务和对“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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