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3/08/15 |
颁布日期: |
2003/08/15 |
颁布机构: |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3/08/15 |
颁布日期: |
2003/08/15 |
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
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
上述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
二、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时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资格情况:
(一)监理企业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其负责监理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持有规定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三、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核查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重点核查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所确定的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工序,以及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职责等。
四、监督机构应抽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的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以核查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的情况。
五、监督机构应抽查旁站监理记录,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抽查的实际情况对比,以核查监理企业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六、监督机构应抽查以下主要监理资料,以核查监理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
1、监理企业签认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2、监理企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确保关键部位和工序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3、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试验室考核的记录,以及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记录;
5、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监理企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七、监理企业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不按照监理企业下达的有关施工质量缺陷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要责令改正,并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
九、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即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其重新组织验收。已经交付使用的要停止使用。
十、对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