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0/07/15 颁布日期: 2000/07/15
颁布机构: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0/07/15
颁布日期: 2000/07/1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濒办动字[2000]51号 2000年7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农业(渔业、水产)厅(局)、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大量从国外进口爬行动物(包括龟鳖、蛇、蜥等)作食品、入药、观赏等,其中相当数量为野外获得。这种情况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在一些国家的呼吁下,今年4月召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把闭壳龟属所有种(Cuora spp.)列入《公约》附录II,并专门就淡水龟鳖类的问题通过了一项决议,以加强对有关贸易活动的监控,保护野生资源。   我国是《公约》缔约国,为积极履行《公约》义务、加强对活体爬行动物的保护管理,经研究,我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厅(局)、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濒办字[1999]6号文的规定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无进出口经营许可权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出口的业务的,需提交代理协议。申报材料应准确注明进出口物种的数量和重量,按照我办批文签发的许可证也应注明每一物种的数量和重量。对材料不全的申请文件,我办将一律退回申报单位。   二、凡进口国或出口国不同意进出口的物种,我办不予受理。   三、凡申请进口爬行动物者,需提供出口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进口《公约》附录物种需提供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公约》出口许可证。我办将向原发证机关确认证书,如发现有伪造情况,将立即停止受理原进出口单位、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所有进出口申请,对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四、各有关办事处依据我办批文所签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份数不得多于出口国签发的许可证份数,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外方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份证书仅限一次使用,并在证书的显著位置注明:本证书仅限一次使用(Valid for One Consignment Only)。   五、已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如需延期,须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在办理延期手续前,各有关办事处须先行函报国家濒管办同意。如系进口,须同时提供外方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在重新编号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中有效期不得超过外方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六、自即日起,我办不再为商业目的出口和再出口下列活体爬行类核发许可证:   1、除乌龟(Chinemya reevesii)、中华鳖(Trionyx sinensis)以外的所有龟鳖类物种。   2、巨蜥(Varanus salvator)、蟒(Python molurus)、眼镜蛇(Naja naja)、眼镜王蛇(Ophiophagus hannah)、滑鼠蛇(Ptyas mucosus)。   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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