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颁布机构: |
人事部/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5/10/13 |
颁布日期: |
2005/10/13 |
颁布机构: |
人事部/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5/10/13 |
颁布日期: |
2005/10/13 |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国人部发[2005]86号 2005年10月13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2篇)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企业长期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采矿/矿物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采矿/矿物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采矿/矿物专业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大型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4项的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采矿/矿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采矿/矿物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采矿/矿物专业)或有关采矿/矿物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采矿/矿物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四)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建设部、人事部。两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人事部、建设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员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员名单者,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
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省、自治区、
直 辖 市
或部门名称: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
申报专业: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 年___月___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人事部 │ 编制 │
└────────────────┴────┴───────────┘
填写注意事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对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应分别填报。
3.“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系指采矿/矿物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本专业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4.“正、副总工程师任职起止时间”,是指在有独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任正、副总工程师的起止时间,不包括单位内设部门的职务任职时间。
5.“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主要经历”中,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其中:“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应明确填写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
6.“完成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主要项目业绩”中,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印章。对其中各栏目按下列要求填写: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栏中的“项目规模”须按照建设[2002]22号“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确定的等级如实填写,单位工程规模可参照与其配套匹配的单项工程规模确定;“复杂程度”等级选择参见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矿山采选工程设计2?3款“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中各表所列内容。
“工作内容”应填写本专业设计及设计阶段工作。
“本人起何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
“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中“完成情况”部分应填写“在建”或“已建成”;“获何奖励”部分应填写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标准设计奖或有关采矿/矿物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标准设计奖或采矿/矿物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本人不在规定的获奖名单之内,不得填写该奖项。
7.在本申报表中,凡项目有“□”的,均分别由个人或单位在所同意的相应项目“□”内打“√”。
基本情况
单位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 月 │ │
│ │ │ │ │年月│ │ │
├────┼───┼───┼───┼──┼─────┤ │
│ 籍 贯 │ │民 族 │ │身份│ │ │
│ │ │ │ │证号│ │ 照 片 │
├────┴───┼───┴───┴──┴─────┤ │
│ 在所符合项的 │院士 □ 设计大师 □ │ │
│ 方框内打“√” ├────────────────┤ │
│ │1983年及以前毕业 □1983年以后毕 │ │
│ │业 □ │ │
│ ├────────────────┤ │
│ │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并受 │ │
│ │聘担任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 │
│ │ □ 其他 □ │ │
├──┬─────┼────────────────┴───────┤
│ 聘 │ 单位名称 │ │
│ 用 ├─────┼────────────────────────┤
│ 单 │ 通讯地址 │ │
│ 位 ├─────┼────────────┬───┬───────┤
│ │ 联系电话 │ │邮 编│ │
│ │ │ │ │ │
├──┼─────┴─────┬──────┼───┼─────┬─┤
│所学│ 毕(肄、结)业时间│ 院校及专业 │学 历 │学 位 │ │
│ 专 │ │ │ │ │ │
│业学├───────────┼──────┼───┼─────┼─┤
│ 历 │ 年 月│ │ │ │ │
│ ├───────────┼──────┼───┼─────┼─┤
│ │ 年 月│ │ │ │ │
├──┴───┬───────┼──────┴───┼─────┼─┤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 │ │ │
│ │ │ 业工程设计年限 │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聘任时│ │ │
│ 间 │ │ │
├──────────────┼────────────────┼─┤
│ 正、副总工程师任职起止时间 │ │ │
├──────────────┼────────────────┼─┤
│ 所在单位工程设计 │ │ │
│ 资质证书等级及编号 │ │ │
├──────────┬───┴────────────────┼─┤
│ 接受教育、培训及 │ │ │
│ 发表论文、著作情况 │ │ │
│ │ │ │
│ │ │ │
│ │ │ │
├──────────┼────────────────────┼─┤
│ 是否有过违反 │ │ │
│ 职业道德行为 │ │ │
│ │ │ │
│ │ │ │
└──────────┴────────────────────┴─┘
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主要经历
┌─────────┬───────┬────────────┬──┐
│ 起止时间 │工 作 单 位│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职务│
│ │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完成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主要项目业绩
单位印章
┌─────────┬───────┬────────────┬──┐
│ 起止时间 │工 作 单 位│ 从事何专业 技术工作 │职务│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年 月│ │ │ │
│至 年 月│ │ │ │
└─────────┴───────┴────────────┴──┘
┌─────────────────────────────────┐
│ 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
├─────────────────────────────────┤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 │
│定。 │
│□申报材料不属实,不同意推荐申报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 │
│核认定。 │
│ │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复审意见 │
├─────────────────────────────────┤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同意参加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 │
│定。 │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不同意参加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 │
│认定。 │
│ │
│ │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单位印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测试及审核意见 │
├─────────────────────────────────┤
│□经审核,测试结果和审查情况均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 │
│考核认定条件。 │
│□经审核,测试结果或审查情况不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 │
│考核认定条件。 │
│□经审核,测试结果和审查情况均不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 │
│格考核认定条件。 │
│ │
│ │
│负责人(签章): (印章) │
│ 年 月 日│
│ │
├─────────────────────────────────┤
│ 建设部、人事部复核、公示及审批意见 │
├─────────────────────────────────┤
│□经复核,不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
│□经复核,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并经公 │
│示无异议。 │
│□经复核,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经公示 │
│有异议,最终确认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 │
│ │
│ │
│ │
│ │
│ 建设部 │
│ 人事部 │
│ 年 月 日│
├─────────────────────────────────┤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