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化学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1997/10/01 颁布日期: 1997/10/01
颁布机构: 化学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1997/10/01
颁布日期: 1997/10/01
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部直属化工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学工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化工生产装置大型化和操作控制自动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对改善化工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起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化工生产过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管理和操作失控,极易发生重大事故,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灾害。为了保护企业、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化工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文),决定在化工企业实施重大化学危险源控制管理。为此,我部拟定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提纲”(以下简称“编写提纲”),现予颁发(见附件一),同时颁布“重大化学危险源名单(品名及储量)(第一批)”(见附件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生产、使用、储存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和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志》中所列化学物品的企业,都要依照部颁“编写提纲”的要求,根据本厂实际,编制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以企业正式文件发布实施。已经编制过“预案”的企业,要进行修改补充,达到“编写提纲”的要求。   二、对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各化工企业制订的“预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统一备案管理。   (二)与“重大化学危险源名单”相符的化学危险源所在企业的“预案”,在报地方化工厅(局、总公司)的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由部重点备案管理。   (三)化工部直属企业的“预案”报部技术监督司,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各企业上报的“预案”,一律以正式文件报送。   三、各有关化工企业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厂“预案”的编制任务。   在编制“预案“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内容,但不能删减。企业“预案”的各项内容及工作必须落实到人。   四、各地化工厅(局、总公司)要加强领导,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有关化工企业,督促企业按期完成“预案”的编制任务,并经常检查企业按“预案”组织的演练情况,帮助企业不断完善“预案”的各项工作。   附件:1、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提纲(略)   2、重大化学危险源名单(品名及储量)(第一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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