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化工产品国家订货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化学工业部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1994/01/01 颁布日期: 1993/09/20
颁布机构: 化学工业部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1994/01/01
颁布日期: 1993/09/20
部分化工产品国家订货办法(试行)  (1993年9月20日 化学工业部发)   一、为了确保部分化工产品实行国家订货(简称化工部订货)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化工生产和产品流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对部分化工产品实行国家订货是在取消某些化工产品指令性生产和分配计划后,为了保证农用化工产品的生产和某些特殊需要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受化工部委托的订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化工部订货指标进行订货。   三、化工部订货的产品目录(见附件),由化工部根据国家和化工生产发展需要确定。   四、实行化工部订货的化工产品的年度订货数量,由化工部计划司商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并在化工部年度生产计划中下达。   五、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为化工部订货的实施单位,依照下列程序具体组织订货工作。   1、每年七月前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提出订货数量,由化工部计划司会同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在化工部生产计划座谈会上,商有关省、区、市化工主管部门和有关生产企业,预定化工部订货产品的订货数量。   2、在化工部年度生产计划预安排会议上,化工部计划司会同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商有关省、区、市化工主管部门和有关生产企业,具体确定各品种、规格的年度订货数量。   3、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在年度全国化工物资订货(交易)会上,以下达化工部订货产品调拨通知单的形式,组织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监督执行。订货会后,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将订货情况送化工部计划司备案。   六、化工部订货产品的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但不得高于履约期的市场价格。   七、化工部订货产品的生产条件原则上由生产企业自行解决,储运问题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化工部计划司和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负责必要的协调工作。   八、化工部订货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如遇不可抗力的影响必须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报化工部计划司和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备案。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     化工部订货产品目录(19种类)   硫酸、浓硝酸、纯碱、烧碱、炭黑、氧化锌、防老剂、促进剂、精甲醇、丁醇、辛醇、冰醋酸、丙酮、苯酚、苯胺、苯酐、聚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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