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
颁布机构: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82/10/29 |
颁布日期: |
1982/10/29 |
颁布机构: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82/10/29 |
颁布日期: |
1982/10/29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指出:近几年来,农村建房滥占耕地的情况十分严重,加上国家建设不可避免地每年都要占用一些土地,这就使得我国人口多、可耕地少的矛盾更为突出,这种情况如不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加以制止,必将产生严重后果。为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要求:
(一)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从现在起,几年内,农村建房不准再占用耕地,只能在现有的宅基地空地内调剂解决。 要以村、 镇为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派人协助,抓紧时间,在充分地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村、镇建设的全面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以利于节约土地。
(二)坚决刹住干部带头占地建房风。各地都要象北京、山西那样,立即对滥占耕地建房问题进行一次检查,抓几件典型案件,严加处理,并在报刊上公布。
今后在宣传报道农村改善居住条件时,应着重宣传和表彰规划合理、节约用地,又改善了居住条件的先进典型,而不要单纯宣扬农民富裕后盖房多、庭院宽敞等不利于节约土地的事例。
请各省、 市、 自治区将检查滥占耕地建房情况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底前报告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附:
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
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摘要)
(一九八二年十月八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 我们邀请有关部门, 就城乡滥占耕地建房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近两年来,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城乡滥占耕地建房。但是,滥占耕地建房的现象仍在继续发展。
人民生活富裕了,要求改善居住条件,是可喜的现象。但是,必须考虑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现实,妥善地处理好生产和生活的关系,否则,后果是严重的。当前,除经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和建筑工程外,城乡滥占耕地建房,在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的党风还没有根本好转,有些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某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刮起滥占耕地的歪风中起了恶劣的带头作用。据山西统计,全省国家干部利用不正当手段建私房的有一万二千多人,而且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发生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公布之后。北京市查清,自一九七九年以来,有九百多个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一万七千多亩,其中菜地近五千亩。农村基层干部和社队企业利用职权随意占地建房的更不计其数。为此建议:
一、各省、市、自治区,都要象山西,北京那样,立即组织强大力量对滥占耕地建房问题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一切违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侵占耕地的行为,必须强行制止。首先要抓住一些单位和干部的严重违法事例,一件一件分级负责,认真处理,并广为宣传,以示令在必行,法不虚立。对一切非法建筑,分别情况,或处以罚款,或限期令其拆除,或予以没收,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干部、农村基层干部的非法占地建房, 必
须从严处理, 情节恶劣的,
坚决予以没收,不得姑息。对于在土地问题上从事敲诈勒索、行贿受贿、非法倒卖者,更应以经济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罪依法论处。有关土地纠纷案件,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必须受理。
二、积极搞好村、镇的建设规划。省、县、公社(乡)都要迅速订出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在乡村,以大队或自然村为范围,经过自报公议,反复讨论,作出十年内分批建房规划,按各农户缺房情况安排建房顺序。作为当前紧急措施,一县一社,一村一镇都要规定每年建房用地的总的控制指标。村镇控制指标由县核准, 县的控制指标由省、市、自治区核准,严格执行。没有作出规划的一律不准用地建房。要鼓励农民建房不占良田;尽可能利用山坡地、 荒地等非耕地建房; 要积极设计少占土地、布局合理的住宅方案, 多盖楼房。许多地方的事例说明,搞好统一规划,可以节约耕地,并使新村布局合理,群众生产生活方便。 要满腔热情地、 切实具体地从设计、施工、建材等方面帮助农民解决建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节约土地,节约木材。
社队企业和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需在农村建房的,也要列入计划,尽量利用旧房和空地、荒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经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作出安排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
三、用经济手段鼓励建房少用土地。要制订法规,国家对私人宅基地和单位建筑用地,按土地数量和质量规定等级, 按不同等级征收使用税。 在全国规定统一税
率以前, 可由省、市、 自治区订出单行条例试行。 各省、市、自治区要加速制
订本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今后建房一律不准超过用地限额;对以前所建房屋的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大院,责令原建房人退出超过标准部分的土地,不退者,对超过标准部分累进征收使用税。
四、建立健全各地的村镇建设和土地管理机构。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有机构,有人管,效果就非常显著。县、公社(乡)都要有专人管理。这件事,请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具体办法,分别实施。
五、对国家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用地建房要严格审查。今后各级干部在农村建房,除照章向当地土地管理和乡村建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须向本单位领导提出报告,说明建房理由和用地、建材、用工等情况。各级干部在建房用地问题上如有严重违法现象,有关单位的领导应及时制止,否则,除对违法建房的干部本人要严肃处理外,同时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