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事故的分类
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他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
8、电气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外部原因,造成停止供电等影响生产或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9、职业病: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
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公司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般以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作为标准,划分为4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人身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是指员工受伤后歇工满三个工作日(不含三个工作日)以上,且工伤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为轻微伤。
2、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伤: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
(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造成职业病的;
(10)工业毒物、有害气体中度以上中毒;
(11)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照上述各点,报政府安监机构审查确定。
第八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1、人员伤亡等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公司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第九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报告、登记、统计和跟踪封闭。
第十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环境事故和职业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电力事故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承包商及施工事故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断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领导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单位完成事故防范措施和检查问题的整改后,组织对其完成情况和控制效果进行验证检查,事故单位应按时间要求完成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关闭。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级别事故,并符合国务院第493号令一般事故以上伤亡和损失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公司或车间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一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公司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事故,公司配合政府安监等部门调查;其他等级事故,公司组织车间或部门配合调查;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或部门负责调查。公司根据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可指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同事故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车间、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2、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4、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6、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7、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8、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9、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不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或已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11、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5、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三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多小、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令其赔偿损失或给予警告、降薪、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各级事故,按上级政府安监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的处理除根据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依据事故经济处罚通则做出处罚外,亦应按照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补充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等级事故经济处罚通则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
2、发生一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50%。
3、发生二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5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
4、发生三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2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5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安全奖的100%。
5、发生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5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做出特殊贡献,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避免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给予特别奖励。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防止或制止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火灾、自然灾害隐患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奖励。由公司安全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的程序
1、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2、一、二、三级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决定,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后实施。
3、重大及以上事故,执行政府的事故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事故档案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有关人员。
第三十八条 事故档案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记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及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等;
(3)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材料等;
(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7)事故伤害人员抢救、治疗及伤害程度鉴定资料;
(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
(10)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11)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及其他文件材料;
(12)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13)事故处理决定、批复;
(14)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15)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整理编辑:安全贝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