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修订草案颁布,这些变化与影响你都了解吗?

时间:2018-08-13 18:52:40 浏览:1603

作者 | 上海泽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许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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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修订草案颁布

这些变化与影响你都了解吗?

7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也意味着《固废法》在其颁布23年后,又将迎来一次重要的更新。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大背景下,同时作为党的十九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生态环境领域制修订的第一步法律,本次修订草案的发布显得意义重大。因此,全面而又细致地解读草案中的变化与亮点,对于企业完善固废管理以及推动绿色生产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1、本次《固废法》修订的背景

“固废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在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作出了修订与修正,但二十多年的发展也使得现行的法律难以适应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固废法”执法检查,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做了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当前仍面临着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有待强化;城乡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处理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同时,报告建议尽快启动“固废法”修订工作,统筹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废法”修改,共同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修订草案的主要亮点

本次修订草案共六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新增14条,删除4条。主要修改内容可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

(一)统筹把握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关系;

(二)明确各方责任促进固体废物协同治理;

(三)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四)综合运用手段深化固体废物管理。


同时,本次修订草案也体现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展的新趋势,将一系列新概念、新要求融入了“固废法”。例如,本次修订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将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多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生产者、运输转移者、使用者及各环节上下游的监管部门共担污染防治责任,划定清晰的界限,合力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及无害化。此外,第三十七条中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意味着在未来固体废物也将实施“一证式”管理;第七十三条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纳入危废处置、运输等相关单位的管理中;第十三条则要求进一步扩大法定要求开展信息发布的城市范围,增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填补现行法对企业信息公开法律规定的空白;


3、法律责任上的变化

那针对企业最为关心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惩罚力度,本次修订草案也作出了一定的调整:


例如第八十三条中针对下列违法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3)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4)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5)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6)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8)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9)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而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其惩罚力度则由原来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1)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此外,过去几年闹的沸沸扬扬的危险废物过境转移问题,通过此次的修订,其罚款额度也由原来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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