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例陈述:
2018年1月15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津围公路北侧的天津卡迪乐器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但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和废液压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储存间,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案例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2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案例陈述:
2017年10月9日、10月2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开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属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机油滤芯(属HW49其它废物)、废汽油滤芯(属HW49其它废物),该单位上述危险废物在转移的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案例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1月15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