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上海泽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许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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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名录制度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其在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过程中都充当着“管理范畴界定者”的作用。 2016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下简称《名录》),其中让企业管理者与环境从业者眼前一亮的内容便是来自于新增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其中。然而在《名录》实施之后,不少企业依然对可豁免危废的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疑问,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问题: 列入豁免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的废物,其危险废物的属性并未被豁免,所谓“豁免”仅是针对管理环节,并未否认《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所涉及到的危险废物的污染性、危险性。因此,企业在管理这类废物的过程中依然需要相关的法规及技术标准。 对豁免清单中废物该如何管理? 针对豁免废物的管理,《清单》中规定了废物的具体“豁免环节”、“豁免条件”以及“豁免内容”。因此,企业在确认某种废物时候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应为: 1、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4、遵循该废物的豁免内容进行有效管理,其中各豁免内容分的具体含义为: 全过程不: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收集过程: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以两种常见的两种废物为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清单》中规定可以在填埋和水泥窑协同处置的过程中不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填埋场和水泥生产企业可以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这无疑大大提高了企业处理飞灰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委外处置这类废物的成本。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除了利用处置的其余管理环节,焚烧飞灰仍然需要依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管理。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在《清单》中规定在全部环节均可混入生活垃圾,而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是在具体管理仍需按照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求进行贮存、运输以及处置。若出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的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增加豁免机制对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有何意义? “豁免”是对危险废物管理程序方面的优化,而优化管理程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加强监管,调动企业自觉履行保护环境义务的积极性。综上,危废豁免制度的建立是废物管理上的突破与升级,而绝非是对污染物放松警惕。 编辑:符莉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