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涉废企业别忘记申报2024危废管理计划

时间:2024-02-29 14:30:40 浏览:1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023年度危险废物年度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申报2023年度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豁免管理单位)应申报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二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情况。

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备案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贮存情况信息、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减量化计划和措施、转移情况信息等内容。


一、需要开展相关申报的单位

01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或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或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02 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03 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04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

05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豁免管理单位


二、各单位如何确定自己的管理类型

具体可见:

如何自行确定危险废物管理类型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或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②危险度物筒化管理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③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度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度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运满3年的,其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照近3年年最大量确定:投运满1年但不满3年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未投运、投运不满1年或间歇产生危险废物周期大于3年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等文件中较大的危险废物核算量确定。
新注册的产度单位可按以上分类方式自行确定单位类型,已注册的产废单位,可点击查看省固废系统界面,查看单位类型。



三、不同管理类别的单位管理要求
一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内容
对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对于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管理计划制定内容相应减少。
二是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周期
在按年度申报的基础上,分别对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简化管理单位增加按月度和按季度申报的要求。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联网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推行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有条件的可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注意事项
1,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重量、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
2,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上年度剩余量如实记录;
3,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4,提交时间依据各区监管部门要求。

六、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要求


1、制定单位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制定形式及时限要求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完成备案。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

3、一般原则
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4、单位基本情况填写要求
1)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填写内容参见附录A.1,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行业类别:根据GB/T 4754中对应的类别和代码填写。
b)管理类别:指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或者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2)设施信息
设施信息填写内容参见表A.2,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原辅材料: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b)设施编码:填写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若无编码,则根据HJ 608进行编码并填写。对于产生环节不固定的危险废物,选取其中一个产生该类别危险废物的设施编码填写。
c)污染防治设施参数:指危险废物自行利用设施、自行处置设施和贮存设施的参数。

5、危险废物基本情况填写要求
1)危险废物产生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填写内容参见表A.3,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和危险特性: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GB 5085.1~7和HJ 298判定并填写。有行业俗称或单位内部名称的,同时填写行业俗称或单位内部名称。
b)有害成分名称:危险废物中对环境有害的主要污染物名称,如苯系物、氰化物、砷等。
c)产生危险废物设施名称和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d)本年度预计产生量:本年度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量。
e)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f)内部治理方式及去向:自行利用设施编码、自行处置设施编码和贮存设施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污染防治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填写内容参见表A.4,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有害成分名称、形态、危险特性:依据“危险废物产生”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b)贮存设施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污染防治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c)贮存设施类型:根据GB 18597中贮存设施类型填写。
d)包装形式:包括包装容器、材质、规格等。
e)本年度预计剩余贮存量:预计截至本年底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的库存量。
f)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危险废物贮存能力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保持一致,或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3)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填写内容参见表A.5,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设施类型:指自行利用设施和自行处置设施。
b)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有害成分名称、形态、危险特性:依据“危险废物产生”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c)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污染防治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d)自行利用/处置方式代码:根据HJ 1033附录F填写。
e)本年度预计自行利用/处置量:本年度预计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量。
f)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保持一致,或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危险废物减量化
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填写内容参见表A.6。

根据自身产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借鉴同行业发展水平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措施的计划,明确改进原料、工艺、技术、管理等。
5)危险废物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填写内容参见附录A.7,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转移类型:指省内转移、跨省转移和境外转移。
b)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有害成分名称、形态、危险特性:依据“危险废物产生”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c)本年度预计转移量:本年度预计转移的危险废物量。
d)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e)利用/处置方式代码:根据HJ 1033附录F填写。
f)拟接收单位类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等。
g)拟接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应当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相关信息关联并一致,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h)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应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i)危险废物出口至境外的,应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信息。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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