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垃圾倾倒苏州”案宣判 4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时间:2016-12-06 10:32:33 浏览: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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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为获得非法利益,将用地回填工程转包给他人,任由对方倾倒、填埋上海运来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损失1200多万。昨天,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公开宣判,王某某等4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2年6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6万至20万罚金。据了解,这也是全省首个涉及生活垃圾被判处污染环境罪的案件。

2014年10月起,王某某利用在吴中区甪直镇承包某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之机,将物流园北侧工程承包给他人,南侧回填工程转包给刘某某,任其倾倒、填埋上海运来的生活垃圾。另外,李某某应王某某之邀负责南侧及北侧工地管理等工作;韩某应刘某某之邀参与南侧填埋工程,负责施工管理等工作。

该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自2014年12月起,苏州市吴中区环境保护局等多次对上述填埋工地进行检查,要求王某某停止填埋作业,但未能有效阻止填埋施工。刘某某等人为逃避检查,还夜间施工。

后经勘踏测算,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当地环保部门曾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令停工并处罚金等措施。处罚苏州市吴中区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7月30日对垃圾堆场进行采样,检出毒性物质挥发酚,其中垃圾场南侧小沟渗滤液检出镉、铜、铅等重金属。根据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报告,结合所倾倒生活垃圾数量,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韩某4人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200多万。

法官介绍,《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传送门: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来源:EHS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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