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时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被行政处罚(警告+2W)

时间:2023-07-14 14:44:38 浏览:165

⬛ 该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对该公司接害作业岗位员工进行体检时,仅提供了员工个人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未向被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 惠阳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惠阳区某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时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案

01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惠州市惠阳区卫生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苯、甲苯、二甲苯、甲醇、粉尘、噪声等。
而该公司出具的胡某、李某、宫某等11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表显示:该公司仅针对苯、无机粉尘这两项危害因素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对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中显示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021年8月31日,经向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询问进一步证实:该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对该公司接害作业岗位员工进行体检时,仅提供了员工个人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未向被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体检针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仅包括:异佛尔酮、环氧树脂、丙二醇甲醚、二氧化钛粉尘、炭黑粉尘、其他粉尘和苯系物,而对匡某、黎某、王某生产作业中接触的乙醇、环己酮,杨某生产作业中接触的噪声均未进行检查。
通过调查认定,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时所需要的文件、资料(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惠阳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主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积极整改,本案顺利结案。

02 法律链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03 卫监部门提示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健康局,由先行者整理,仅作宣教素材。所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请核实其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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