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

时间:2023-07-07 10:45:33 浏览:254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保护中重要的保障性工作,是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2023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实施《处罚办法》,更好适应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


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10余年来,对生态环境领域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2021年7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后,原办法已不能充分满足新时期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新要求,不能体现新形势和基层执法实际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环境部研究修订《处罚办法》,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对近年来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更好适应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

二、创新完善制度设计,更好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

《处罚办法》紧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的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新增制度内容。

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基础上,将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行政处罚种类。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对处罚案件证据的效力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具体记载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细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审核意见等,对处罚决定公开的主体、公开的期限、公开的内容等作出细化规定。

二是进一步优化处罚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流程。新增调查中止、调查终止的规定,列明具体情形。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处罚办法》明确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特殊情形;调整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细化听证程序;细化纳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细化回避案件的审批要求,统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的期限。新增监测报告的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新增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新增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体现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调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处罚决定涉及的个人隐私等均应当予以保密。

三、严格落实《处罚办法》,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实施《处罚办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契机和主要抓手,坚持依法治污,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坚持过罚相当。全面落实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坚持严格执法,对重大、恶意违法行为严惩重罚,解决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同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轻微不罚以及首违不罚制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避免处罚的随意性和畸轻畸重。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制定修改完善立案、告知、听证、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和程序规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确保《处罚办法》的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统一执法案卷、文书格式标准,完善处罚办案信息系统,提高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

三是强化执法说理,降低履职风险。推行说理式执法,处罚决定书应讲明违法事实认定的事理,论清法律适用的法理,说明处罚裁量基准运用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理由的情理,做到处罚有理有据、法理相融,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入企”和“以案释法”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四、纲举目张,注重制度引领

《处罚办法》的修订发布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制度为纲,纲举目张。上海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处罚规范化建设,遵循《处罚办法》基本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行政执法办案各环节工作时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范围,保障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时效性和规范性。为落实相关制度要求,提高行政处罚质量,上海市将行政执法办案纳入履职评估体系,从工作制度、能力建设、查处力度、办案质量等方面对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每月抽查半数以上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打分和讲评,扎实推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责任落实,能力提升。

五、业广惟勤,强化队伍建设

扎实做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离不开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上海市始终把加强宣传培训,提升业务素养和能力水平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结合《处罚办法》出台实施,近期着力抓好宣贯解读,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重点发挥头雁作用,全面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上海市高度重视法制员队伍建设,鼓励执法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确保每区执法机构至少一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审查案件。定期组织法制岗位专项培训,促进各区交流办案经验,互学互鉴,推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当。面向全体执法人员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执法办案讲评学、法制讲堂等活动,通过各种形式把理论知识与执法办案实践统一起来,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水平。

六、融会贯通,完善信息化平台

《处罚办法》着重突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范性,将法定程序性要求作为核心要素贯穿行政处罚全过程。上海市严格落实规章规定,以建立全流程行政执法办案信息化系统为抓手,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各环节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纳入办案系统;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梳理违法行为案由、法律义务条款和责任条款并与裁量基准逐一匹配后在办案系统中固定。目前已实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数据与上海市司法局搭建的全市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同时借助污染源综合管理业务平台,将排污许可、建设项目、各环境要素监管数据库与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数据库相连通,有效促进行政处罚科学性、合理性。通过信息化手段提供更为便捷、实用、高效的管理工具,促进行政处罚工作提质增效。

七、宽严相济,处罚兼具力度温度

《处罚办法》增加了首次违法、无主观过错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要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体现出“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近年来,上海市持续挖掘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大数据中的丰富信息,探索违法行为所发生行业、区域、时间中蕴含的联系和规律,在特定时间节点、面向特殊对象,开展以案释法培训、发放典型案例手册,借助漫画、视频等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有的放矢开展执法普法活动,从源头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绿色发展。结合《处罚办法》实施,将进一步强化执法普法,细化首次违法认定,用足用好无主观过错违法不予处罚,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生产经营环境,以高水平执法促进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全面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强化说理式执法,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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