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附新旧对比

时间:2022-12-06 16:21:28 浏览:716

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2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用以替代5年前使用至今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以下简称旧《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办法》用于指导地方做好重点单位筛选和分类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分类结果将对相关企业日常环保管理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本文对照旧《规定》进行对比解读,梳理出几点关键变化供大家参考。

01 法规地位更高

新《办法》以“部令”的形式发布,成为生态环境部现行有效的最新一部部门规章(第85部),相比5年前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试行版旧《规定》,法规地位更高,执行力度更强。

02可操作性更强

新《办法》强化精准治污,坚持风险管控的思路,与排污许可制度、环境执法衔接更紧密,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同时针对性地解决了法律法规中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的不同筛选和监管要求。

03监管分类更细

(1)新《办法》更细化明确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见表1)、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见表2)、噪声重点排污单位(见表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见表4)的筛选条件,特别是对噪声重点排污单位进一步提出强化管理要求(如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2)新《办法》删除“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这一类别,不再保留有关法律未作要求、明显具有短期属性特征(如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存在冲突或不合时宜要求的情形作为筛选依据;

(3)新《办法》新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两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明确了具体的入选条件;

(4)新《办法》新增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主要包括四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11月29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这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举措。);

(5)结合新形势下出台的新管理政策,新《办法》第七条第(五)、第(六)款明确了豁免条件,即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的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即当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豁免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间接调动相关工业企业进行“油改水”的积极性;

(6)新《办法》还明确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作为向外部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管有没有被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都应该依法依规经营,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各项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查看/下载《办法》全文:http://www.csrcare.com/Law/LawShow?id=228680

来源:叶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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