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需要同时满足“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三个条件才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纳税人:
(1)不直接对外环境排污的,比如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或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排放的污染物不属应税污染物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对于已经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对污染物进行了环保治理并达标排放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需要。企业按法定要求完善治理达标排放后并不能免除其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法定义务,反之,缴纳环境保护税也不能免除企业治理污染物的法定责任。环保治理与缴纳环境保护税均是必选项,并非“二选一”的选择题。因此,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对污染物进行了环保治理并达标排放后,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此外,为鼓励企业进行减排,环境环保税法对低于标准值一定程度的设定了减征标准。
二、什么是应税污染物,是否所有污染物都是应税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包括:
大气污染物44项、水污染物65项、固体废物4类、超标工业噪声。凡是没有列入上述项目的污染物目前均不是应税污染物。
三、对环境保护税有什么减征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另外,对于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注意,是同一排放口的污染物都不得减免。
四、对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五、环境保护税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其中,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六、监测报告没有显示废气的排放量,如何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如果检测报告中没有标干流量怎么计算?
可以通过监测报告中的烟气标干流量或污染物排放速率来计算,计算公式为: 污染物月排放量(kg)=烟气标干流量(m³/h)×废气月排放时间(h)×污染物监测浓度(mg/m³)÷1000000
污染物月排放量(kg)=污染物排放速率(kg/h)×废气月排放时间(h)
七、怎样利用自动监测、监测报告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自动监测、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的,一般采用浓度法。举例如下:
浓度计算法:
其中:污水排放量=自动监测月累积流量,或监测报告流量×生产时间,不能提供准确测量的废水排放数据时,可根据用水量(月自来水收费单用水吨数)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废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月平均浓度,或监测报告浓度。
其中:废气排放量=自动监测月累积流量,或监测报告流量×生产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月平均浓度,或监测报告浓度。
具体计算案例:假设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8月份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COD)超标(假设标准值为50mg/L),其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月报表显示,其8月累计废水排放量为351258.68吨,化学需氧量(COD)平均浓度为39.10 mg/L,氨氮平均浓度为3.11 mg/L;8月份该厂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报告显示,其8月20日监测时废水排放瞬时流量为477.50吨/小时,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65.23 mg/L(超标),氨氮浓度为3.51 mg/L,悬浮物浓度为8.62 mg/L(备注:为便于理解,设定情形为监测报告其他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均小于悬浮物污染当量数,以下不再赘述);计算其8月份废水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具体计算过程:该厂8月份化学需氧量超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计算该厂应税污染物化学需氧量、 氨氮、悬浮物的排放量,其中该厂化学需氧量、氨氮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悬浮物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数据: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51258.68×39.10)÷1000=13734.21(千克);
氨氮排放量=(351258.68×3.11)÷1000=1092.41(千克);
悬浮物排放量=(477.50×31×24×8.62)÷1000=3062.34(千克)。
来源:生态环境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