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上海市某企业因大气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未及时上报而被处罚20000元,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判决书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21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测设施故障而暂停使用,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环境监测站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告、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20环罚告 [2021]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陈述在线监测设施已进行维修,并提交维修记录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进行复核。经研究,我局认为: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但处罚以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维持原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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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总结发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对在线监测设备故障上报时间未做明确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如被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发现故障而企业未上报,将会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受到相应处罚;上海、陕西、安徽、江苏、天津市、北京市要求在12小时内及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湖南要求在24小时内上报,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将会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相关地方法规受到相应处罚;
因此,建议企业在发现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候,如条件允许建议第一时间汇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条件不允许无法做到及时上报,建议上报时限不要超过12小时。
同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要求,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