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解读

时间:2021-09-08 09:58:25 浏览:534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8月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沪环规〔2021〕6号”文,发布了《上海市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


本次的发布的“实施意见”,是在2019年发布的“实施意见(试行版)”基础上进行的优化调整方案,现就该文件的内容作一简要的对比解读。


一、实施联动的区域


  关于实施的区域的条件,与试行版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一)已完成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

(二)有效落实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

(三)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措施


关于实施的区域的条件,与试行版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一)本次实施意见不再将直接豁免环评的类别限制于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中的“重点行业”以及不涉及敏感目标等因素,而是将直接豁免条件设定为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二)此外,对于市政基础设施类的豁免项目也进行了调整。如将原试行版中的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归并为“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将原有的“城市道路”扩大为“等级公路”,删去了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标准厂房、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等”增加了“地面集中光伏电站”。经调整后,按类别实行联动豁免的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别包括: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加油站;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110kV、220kV输变电工程(不含架空线)、地面集中光伏电站;

(三)对于实行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形式,本次“实施意见”没有进行调整,仍未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采用审批制;

(四)对于实行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形式,本次“实施意见”没有进行调整,仍未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采用审批制。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公众参与的要求也基本没有变化;

(五)对于共享环境数据,不再局限于只能引用“规划环评”中的本底数据,其他有效监测数据也可以引用,这对于规划环评中未提及的因子,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为了强化文件的实施,本此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中特别增加了申报主体和属地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


(一)申报主体——“申报联动的区域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已纳入联动的区域管理部门应指导区内企业落实联动措施并统计当年度环评手续的减免情况”;

(二)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定期对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落实“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


总体而言,本此“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在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与此同时,又加强了区域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将节能减排和企业环保合规落实到位。

来源:杨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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