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当事人在“X极速版”客户端投放“九元初高中全科高效提分集训营”广告,广告落地页标题“初高中全科高效提分集训营”,下方为价格显示:9元,官方价399元。广告文案有“[最后一期]今日截止!原价1099,现9元抢”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广告文案中的“原价”是当事人根据老师以前课程平均价格计算出来的,从没有对外销售过。当事人所谓的“最后一期今日截止”,是为了造成优惠课程的紧迫感,实际上特价课程持续一段时间。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费用消耗共计40931.1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22793.51元。
案例点评: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涉案广告将计算价宣传成“原价”,并虚构“最后一期今日截止”的宣传,制造抢购焦虑,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对服务的价格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
来源:检验鉴定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