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由企业所有者(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层)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决策和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公司治理结构约束并规范三者的权力和义务分配,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我国企业治理结构采取“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别归属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达到权力的制衡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事,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转。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的是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在股东不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
(一)保证企业所有者(股东会)的投资回报
公司治理结构的第一个作用是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的分散,股东可能会失去控制权,企业被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管理者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会导致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用脚表决”的后果,有损企业的长期发展。而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就是从制度上保证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协调企业内各利益集团关系
企业治理结构的另一个作用是协调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这包括对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级管理者的制约。这样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避免因高级管理者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
(一)”股东治理”模式
在“股东治理”中倾向于重视个人的不同思想,以平等的个人契约为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契约制定了要求作为剩余利益的所有权者、承担经营风险的股东付与一定的企业支配权的制度,使企业在股东的治理下运营,这种模式可称为“股东治理”模式。它的特点是公司的目标仅为股东利益服务,其财务目标是“单一”的, 即股东利益最大化。
在“股东治理”结构模式下,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受着最高的权力。可以建立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控制企业的权利,可能会通过增加消费性支出来损害股东的利益,而企业职工及其他利害相关者会因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其权益也会受到侵害。
(二)“共同治理”模式
在“共同治理”模式中倾向于重视人和,即在企业的经营中提倡集体主义,注重劳资关系的协调。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的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将企业的本质看作是由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组成的契约关系总和,它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
在“共同治理模式”下,为了实现企业整体效率的提升,企业在重视股东利益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其他利害相关人的利益,需要一个采取不同方式的对经营者进行监控的体系。即在董事会、监事会当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害相关者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利害相关者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了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个利益者中分配的一系列问题。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在于提高整个公司的效率。根据“黑猫白猫论”,只要能提高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