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2020年发布第12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相应配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也在征求意见稿阶段。
什么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现代社会中,由化学物质组成的化学品无处不在,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给企业及周边环境带来了不可忽视的环境风险。
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主要目的是通过源头准入,预防新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风险。
要求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在生产或进口前进行登记或备案;未登记或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生产或进口。
自上世纪70年代起,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纷纷颁布实施了以对化学物质登记(注册)、危害识别、风险评估,进而对高风险化学物质采取禁止、限制等风险管控措施为主要制度的专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法规。
例如REACH,是欧盟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批准和限制的法规。
适用于所有化学品,不仅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品,还包括日用品中的化学品,例如清洗剂、油漆或衣物、家具、电器等物品。
《21世纪议程》也倡导各国“到2020年,实现化学品和所有废物在整个存在周期的无害环境管理,提出采取适当的立法加强国家化学品管理能力。”
欧盟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体系示例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类似西方国家针对化学品环境管理完整、系统的法规体系,对于化学品在流通、使用等环节缺乏管控要求,缺乏相关化学品信息披露的法律授权以及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害化学物质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的法律授权。
因此,《办法》的修订及后续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管控的开展势在必行。
什么是新化学物质?
新化学物质,即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
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及后续更新
哪些必须要登记?
符合以下规定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新化学物质,即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
✦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即已列入《名录》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化学物质;
✦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或者配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
✦物品中所含的且在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的新化学物质;
✦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唯一、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金属间化合物以及聚合物,属于新化学物质的;
✦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
✦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
哪些可以不登记?
哪些新化学物质可以无须进行环境管理登记,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不适用项和豁免项。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以及放射性物质属于不适用类别,无需登记。
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豁免类别(免于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类,见下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豁免类别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