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47条),随着国家及各地相关法规文件、编制指南、技术规范、评审指南、备案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企事业单位重视程度也相应在逐步提高。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几个细节却经常会被忽视。
一、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参与程度低
环境应急预案是预防、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减缓和控制环境影响后果的一种管理手段和工具,而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是通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来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备案工作,自身参与程度低,未审核报告详细内容,特别是预案文本中的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应急处置措施往往与实际情况差别太大,不具备可操作性。最后产出的环境应急预案仅仅是拿来备案用的,违背了初衷。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9月1号实施的、号称“史上最严固废法”的新固废法第85条、第112条第12款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违反者将被处10~100万元的罚款。
我们建议在全厂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中,设一个专项,分析危险废物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的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
三、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未包括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这是《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15条的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陆续公布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如果企业被列入该名单,就应修订已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增加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四、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 4号)第12条规定,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很多企业知道每三年需重新组织修订备案环境应急预案,而不清楚如果出现上述几种重大变化(往往是由企业改扩建导致的)也得及时修订并重新备案。
五、缺乏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38条第4款也明确,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3万元罚款。
企业应根据环境应急预案分析的可能发生的事件情景,采取有效形式,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才可以做出及时有效的应急。
泽晟环境作为具有十年现场经验的企业合规风险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可为各行业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环境应急培训及应急演练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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