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的日子,这一天,海门生态环境局在一家道具生产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西北角地面上约有100公斤漆渣露天堆放,现场工人正在将漆渣平铺晾干;厂区木工车间内堆放有约150只废油漆桶;根据企业环评,该企业产生的漆渣及废油漆桶均为危险废物。海门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对照新《固废法》,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底限为10万元。与旧法相比,处罚金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此案也成为新固废法施行以来,海门区依据该法查处的首例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的案件。
据了解,新《固废法》扩充完善了原有的法律责任专章,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同时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范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
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新固废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
新固废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
新固废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