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排污许可证的相关问题:
问:已经领取国家排污许可证,未验收会受到处罚吗?
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逾期未开展验收工作或验收不合格且未停产整改的,涉嫌“未验先投”违法。
问:环保验收跟排污许可有没有先后顺序?到底先办哪个?
答: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企业新建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可能会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持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因此企业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跟企业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没有必然的关系。
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许可证。不仅如此,哪怕企业连“试生产”都还没有正式开始,只是在调试阶段,但只要有实际的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了——即便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跟正常运行之后不一样,企业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
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候,竣工验收报告并不是前置条件,但是需要提交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
问:企业办了排污登记,企业以前是没有环评手续的,是否以后不再候补环评手续?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是两项管理制度,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登记是履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免除其他环保法律责任。
摘自: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