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告知承诺?
为转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环评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制度。
告知承诺,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审批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的方式。
企业的选择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列入告知承诺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申请人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也可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企业的承诺
如果企业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递交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选择告知承诺的企业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够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能够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七)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八)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承诺书的生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及可公开版本、主动公开证明材料、可公开情况的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
(五)纳入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总量来源证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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