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技术环境的保密要求。大数据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资产,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大数据的环境下,以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商业秘密比传统时代的商业秘密更容易流失,当前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大数据的领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状态,建议一个大数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和制度是一个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 何为商业秘密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们可以看到,商业秘密具备三个属性:一是秘密性,不能被公众知晓;二是价值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价值;三是保密性,权利人对其掌握的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企业的许多商业秘密以数据的形式收集和储存,因为商业秘密不被他人知晓而具备价值,但是该秘密一旦被竞争对手获取,就失去了秘密性,不能再为企业带来价值,因此,对于秘密性中不能被公众所知晓的公众,应当范围进行缩小,这里的公众不应当包含商业秘密同行业领域的相关人员。
此外,商业秘密要求权利人对自身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采取积极的保密措施,但是对于保密措施做到何种程度没有比较清晰的界限。当前大数据商业秘密大多以云数据的形式存放在云盘中,但目前我国云服务行业并不成熟,技术与管理方面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云服务提供商不可避免遭受来自恶意第三方的攻击和自身存在漏洞。此时并非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积极的保密措施应根据保密意图、商业秘密价值及载体等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判断。
- 大数据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 -
当前商业秘密保护并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同时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信息数据采集、储存和分析模式的变化导致商业秘密面临新的考验。
(一)大数据商业信息秘密性认定的不确定
传统的商业秘密多是企业内部通过努力产生的信息。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价值信息除企业内部的信息,还包括收集的大量外界信息,甚至包括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对于此类信息通过分析形成的结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还存在争议。
(二)云服务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
当前的大数据信息在储存云服务中,但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与云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存在不平等的劣势地位,承担着商业数据丢失、数据共享、数据迁移等商业风险。若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不接受云服务提供商免责条款,则不能享受其服务,这意味着免除云服务提供商对商业秘密数据的保密义务和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赔偿责任。
(三)大数据商业秘密侵权的科技性
当前大数据企业被非法侵入计算机和远程控制屡见报端。这种非法解密、破坏防火墙等方式为犯罪分子所熟知,商业秘密在不经意之间就可能被窃取、篡改、破坏。
- 大数据商业秘密保护建议 -
(一)司法应当承认大数据商业秘密的合法性
大数据商业秘密信息数据虽然来源于公众,但是其是经过一定的劳动和技术加工形成的,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将大数据商业秘密合法化有助于保护大数据企业的知识劳动成果,促进大数据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云服务企业的保障义务
当前云服务企业可能因为自身管理等原因或者是外部攻击原因导致大数据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篡改,但是基于云服务企业的强势地位在服务合同中对于自身责任进行免除,这不利于大数据企业的发展,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云服务企业的保密义务进行明确,对于云服务企业因为疏忽大意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三)技术防范措施
除在法律制度等方面对于侵权责任进行明确和划分,我们应当明白,制度是事后解决问题的有力保障,事前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还是要靠有力的技术防范措施。采取有力的技术防范措施能够有效保障自身的商业秘密安全,保护大数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大数据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大数据企业面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为加快大数据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大数据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快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