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时间:2016-08-13 12:53:45 浏览:1213

       新时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重点在于保护女职工本人免受特殊的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和发展,同样重要的是保护他们的下一代身心健康。因此企业应重点保护女职工的特殊生理时期,减少一般时期的保护性劳动限制。其主导思想是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加强劳动保护、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等来主动保护女职工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要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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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这一规定。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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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备注:我国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 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其方法是按能量代谢率与劳动时间率计算劳动强度指数,按劳动强度指数分别为≤15、16~25、21~25、≥25,依次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一级(轻)、二级(中)、三级(重)、四级(很重),级别越高表示体力劳动强度的越大。)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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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针对女职工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小编建议企业应定期举办针对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的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宣传和培训,告知女职工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比如,告知女职工不得从事禁忌性岗位和工作,在“三期”应享受降低工作强度,以及如果女职工长期在有职业危害的环境中工作会对其安全健康造成的重大伤害等,以增强其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同时,还应告知女职工在其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有效维权手段。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确保工作岗位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允许的范围内,确保每一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得到职业健康监护。同时,改善就业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是保护女职工健康的根本,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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