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企业疏于监管导致排放超标的案例,被处以7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起源是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化学需氧量超标、仪器无法采到水样后,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运维人员检修、查找问题并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对自动监测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持放任的态度,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最终受到惨痛的教训。
【案情概要】
现场监察执法时,发现鸿展公司位于废水总排污口的在线监测设备未按每两小时一次开展自动取样监测采集数据,取样泵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固定采样管道不能采样,在线监测设备已不能实时监控排放废水水质情况,自动监控所测数据明显失真。经采样检测,当日化学需氧量、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排放限值1.61倍、1.05倍。
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考量鸿展公司存在12个月内连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污染物排放浓度非一般性超标,以及该公司能够配合执法,超标排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鸿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
案件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即便安装的是自动监测设备,也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能因其“自动”而放任不管,无论多“自动”多“智能”的设备都需要加以管理和维护。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检查项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 采样点的检查
1、 采样设备的采样位置是否发生变化
2、 采样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第二 监测站房的检查
1、 监测站房的环境参数是否符合设备所需的环境参数
2、 监测站房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3、 监测站房是否配备不间断电源
4、 监测站房的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正常,是否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出入时间、人员、出入原因
第三 设备运行的检查
日检查维护
每日通过远程查看数据或现场察看的方式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数据传输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前往站点检查
周检查维护
1、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维护
2、检查采样内部管路畅通,自动清洗装置运行正常,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清洁,水泵和过滤网清洗
3、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4、电极填充液是否正常,必要时对电极探头进行清洗
5、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定期更换
6、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对数据抽样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的数据是否一致(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小于1%,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的数据偏差小于1%)
7、自动采样系统管路是否清洁,采样泵、采样桶和留样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留样环境温度是否正常
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月检查维护
1、每月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存储或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站房防雷措施
2、检查保养易损耗件,必要时更换;检查清洗设备各单元
3、根据情况更换自动采样系统的蠕动泵管、清洗混合采样瓶
4、自动分析仪、计量器具的检查、清洗、校准或更换,检查管道电磁流量计的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季度检查维护
检查更换易损耗件,检查关键零部件可靠性,如计量单元准确性、反应室密封性等,必要时进行更换
其他注意事项
1、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废液有专门收集装置
2、历史数据保存是否完整
3、监测站房的安全性
4、保留日常检查维护记录,包括停运记录、故障及处理、耗材更换等记录
5、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