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如何应对客户解约要求

时间:2020-02-05 15:34:39 浏览:2039


企业主:


昨天我们向客户发出了不可抗力通知,今天却收到客户通知,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们生产物资都采购了,疫情爆发前,工人也已经开始投入生产。这要是解约,我们可损失惨重啊!请问发生新冠疫情这样的不可抗力事件,客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豆豆:不好了!王律师,我把我们草拟的不可抗力通知发给了企业,他们却有些担心,说怕客户收到这个通知提出解约。如果真是这样,那该怎么办呢?


王励思:(武汉口音)莫慌莫慌!要淡定哦!你再把《合同法》找出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豆豆:嗯,我找到了。在《合同法》中,涉及不可抗力的规定一共有五条,其中,有两条是在第十七章运输合同里。另外三条是在总则里的。


王励思:是的,运输合同里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是针对运输合同的特点规定的,由于运输合同运费和货值不匹配,所以规定了因为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承运人也不能在主张运费。这体现了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也正是因为如此,在货运中,保险起了很大的作用。


豆豆:王律师,又偏了,赶快进入主题吧。


王励思:好吧!你来说说总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豆豆:嗯,《合同法》总则部分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分别是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九十四条。咦?怎么分得这么开,离得这么远……哦,我知道了。原来这第九十四条是在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里,而另外两条是在第七章“违约责任”部分。


王励思:这下算你看到点子上了。《法理学》学过吧?一方面要做文义解释,就字面意思论字面意思,一方面要做逻辑解释,把法律规定放在结构框架当中去看。正是因为在合同语境下,不可抗力的影响主要是对于合同履行的障碍,后果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才把这个条款放在违约责任部分来规定呀!


豆豆:不过,不可抗力,不是不构成违约吗?


王励思:这个观念我一定得纠正你!!!我们法律人,还就得严谨。要知道,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是严格责任,并不考虑违约方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要客观上违反了合同约定,就是违约。另外,违约本身就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状态,并不因为有什么特殊原因,而不构成违约。所以不能说不可抗力,不构成违约。而要说,因为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是违约了,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豆豆;(吐吐舌头)您嘴大,您继续!


王励思:我这可不是瞎说,也不是毫无意义的分析。必须确认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是违约,才能就客户能否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所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怎么说的?


豆豆:“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王励思:对了,这个与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是不是很像?


豆豆:是的,第(四)项是说“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两项的共通之处,是要求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标准。


王励思:这就通了嘛。尽管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造成了违约事实,形成了对守约方的损害,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守约方援引不可抗力,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只有达到守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或者说根本违约的程度),守约方才能解除合同。


豆豆:对哦!如果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守约方就解除合同,那其实关于违约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违约责任的权利,也就毫无意义了。


王励思:聪明!不过我们中国现在是外贸大国,跨境贸易可不是仅仅讨论《合同法》这么简单。我们还得考虑国际法律环境的问题哦!


豆豆:是的,是的。昨天整理的文章《新冠疫情爆发,我的合同还怎么履行?》,我们都看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我手头还有。我看看……第七十九条有一条规定:5. Nothing in this article prevents either party from exercising any right other than to claim damages under this Convention.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王励思:所以呢?


豆豆:所以其实还是一样,判断守约方是否有权利解除合同,还是要根据公约的其他部分进行判断。比如这一条:第四十九条(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相当于《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这跟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王励思:好的。还有一个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颁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呢?


豆豆:(查询中)嗯,在7.1.7条“不可抗力”中,有类似的规定:(4) Nothing in this article prevents a party from exercising a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or to withhold performance or request interest on money due.本条规定不妨碍一方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或者中止履行(本方义务)或者就未付款项主张利息。……但是一方是否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还是要看第七章第三节(Chapter 7, Section 3)终止合同(Termination)的规定对吧。


王励思:是的。《欧盟合同法通则》(PECL,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的规定也是相似的,在8:107条中,以另一种方式做了规定:A party which entrusts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to another person remains responsible for performance.意思是(尽管有不可抗力的存在),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违约方)仍旧应向合同对方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同样是说,如果违约导致了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可以引用规则的其他条款来补救,包括解除合同。当然,解除合同永远是最严厉的补救措施,因此,解除合同的前提都是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


豆豆:那么结论出来了,在不可抗力及其处理问题上,无论是美国、欧盟、中国还是国际社会,都有相对统一的规则。大原则是,发生不可抗力,守约方(受违约事实损害的一方)并不当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事实,已经构成了对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障碍,才能解除合同,对吗?


王励思:我还要补充一点,反过来说,如果守约方仅凭不可抗力就解除合同,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呢!


豆豆:今天还有新闻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被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了。这个对我们的话题有什么影响呢?


王励思:这当然是一个大事件,说明新冠疫情确实严重。不过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好的方面在于新冠疫情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了,因此,中国企业援引相关的规定,避免承担过多的违约责任,是不会有太多争议的。也因此,外方客户的解除合同权利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只要我们企业一方面及时通知,在障碍消除后最大努力地履行合同,在协商时,一方面尊重客户关切,一方面据理力争,就能减少新冠疫情对企业乃至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


豆豆:我懂了!我准备了一个对客户解约诉求的回复,您看是否合适?


王励思:不错不错!赶紧发给我们的顾问单位,我们法律人也要为减小疫情影响做贡献!


来源:商事法律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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