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时间:2020-01-14 17:20:26 浏览:763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


01  认证实施日期

自2019年10月1日起,防爆电气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各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02  CCC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衔接


(一)2020年10月1日前,国内企业生产的以上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2020年10月1日(含)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CCC认证;否则,应尽快提交认证委托,并在2020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三)对于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出的认证委托,指定认证机构应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制定相关转换方案(包括差异检测项目、补充工厂检查等内容)并实施,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获证企业名单。证书转换过程中发生的认证、检测费用原则上由财政负担。 


(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认证机构通报和生产许可证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2020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注销所有未转换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五)对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生产的产品,2020年10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出厂销售。


03  防爆产品认证包括的产品种类


(1) 防爆电机


(2) 防爆电泵


(3) 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


(4)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5) 防爆起动器类产品


(6) 防爆变压器类产品


(7)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


(8) 防爆插接装置


(9) 防爆监控产品


(10)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11)防爆空调、通风设备


(12)防爆电加热产品


(13)防爆附件、Ex元件


(14)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


(15)防爆传感器


(16)安全栅类产品


(17)防爆仪表箱类产品



04  防爆产品认证机构


(1)中创新海(天津)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4)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


(5)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限公司


(6)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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