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排污许可前
排污单位投入生产前
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
截止至2019年10月底,生态环境部已颁布14项特定工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农药制造、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石油化学、钢铁及炼焦化学、纺织印染、石油炼制、提取类制药、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造纸、火力发电及锅炉。
除上述特定工业外,其他工业类别或上述工业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No.1
监测点位及示意图
1)废气、废水
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放口)
内部监测点位: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污水处理站进出口等(根据企业生产过程监控,特定污染物监控等需求设定)
以非特定工业企业为例,某企业有3个工艺废气排放口、1个锅炉废气排放口、全厂共1个污水总排口,因此,该企业的外排口监测点位为4个废气排口和1个废水排口;企业需要监控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因此,该企业设置内部监测点位为废气治理设施的进气口。
2)噪声
按GB 12348 执行,同时需考虑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等因素
3)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No.2
监测指标(外排口监测点位)
1)指标设立的原则: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明确的污染物指标
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标
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2)废气的主要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3)废水的主要监测指标: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包括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
例:某企业根据环评文件显示,废气排放口1-3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硫化物,锅炉废气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实际排放与环评一致,因此,上述污染物为该企业的废气检测指标。
No.3
监测频次
1)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不低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2)外排口监测点最低监测频次参照下表:
3)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4)噪声监测频次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频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明确要求,或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No.4
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可自己开展检测,不具备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委托具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监测分析方法:参考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根据排放污染物浓度的高低,需考虑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和干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监测分析方法。
No.5
采样方法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采样方法标准执行
No.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No.7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监测方案样例:
标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