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具有严重的潜在危害性,一旦没有适当处置就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因此我国对危废实施全过程地严格管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危废产生单位的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除履行好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污染防治直接相关的法定义务外,依法做好环境管理台账的建立、维护、保存工作也是企业的必修课之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07月31日公布了“某拆车公司危险废物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案”,这一案例具有典型意义,企业在学习本案例后可以自查是否存在类似情形,如果存在,应当及时改正。下面,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学习来掌握如何做好危废台账管理吧!
基本案情:
某拆车公司主要从事废弃车辆拆解业务,已按要求办理了环评文件报批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根据环评文件内容和该公司实际生产活动记录,该拆车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含含油废液、含油抹布、废矿物油、电容器、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废电子元器件、含汞部件、蓄电池、制冷剂等9种。2019年4月,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开展危废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拆车公司正常生产,虽已建立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但只记录了废机油、废电瓶两种危险废物,未包含其他危险废物的管理处置情况,已记录的危险废物名称也不规范。
处理结果:
该拆车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决定。
受到处罚后,当事人按时缴纳行政罚款,并听取环境执法人员的建议积极整改,准确、如实并完整地记录危险废物的管理情况。
法条链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危废环境台账管理小贴士: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版本)第7.7 条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