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
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事宜的请示》(桂环报【2018】2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重新审核的,应报原审批部门,不受审批权限变化影响。
二、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按照建设单位报请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三、经审核,同意执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审核,需依法补充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报批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的,应按重新报批时的分级审批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2日
抄送: 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重新审核要点:
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核要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是否继续有效;
3.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评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要求其在建设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
什么情况下环评应当重新报批?重新审核?或做后评价?
一、关于重新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关于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关于重大变动的认定
1、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2、《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重大变动五种情形
1、性质
2、规模
3、地点
4、生产工艺
5、环保措施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你知道主要审查什么呢?小编给你大致梳理了一下,环保部门受理环评文件后,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实施后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三)环评文件依据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导则等要求;评价结论是否明确。
(四)依法依规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