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绿咨力EHS交流群】EHS工作中常见的问题集锦(二)

时间:2019-05-30 14:21:56 浏览: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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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接【来自绿咨力EHS交流群】EHS工作中常见的问题集锦(一),主要针对EHS工作中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和详情,进行了汇总和整理,供大家分享和交流!(Q=提问 ,A=答复)



第16则


Q:麻烦请教,如果只有生活污水是不是也需要排水许可证,谢谢.


A: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但实际上各地执行情况差异很大,但企业有义务向当地主管部门(一般为市政工程管理局或税务局)提出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有责任依法受理并予以办理许可


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废水处理,第三方企业在废水处理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委托单位一样是“罪责难逃”。


目前各项法规都很明确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于如何预防这类事情,我觉得,首先从第三方供应商的甄选开始,对其资质、能力、管理进行评估,并在双方合同协议中做出管理要求,责任等界定。日常运行中,关注其实际运行状况,包括设备设施管理及维护,操作人员资质及能力,处理能力绩效,废水流向、污泥处置等流程是否合规;不能完全放手不管。也就是说,除了审核资质,还要定期到危废处理企业去抽查审核。有些企业也会与第三方共同来管理。


第17则


Q:对于产品企标是怎么定义的,如果企标是低于国标或行标的


 A:http://tbxt.cpbz.gov.cn/help/basis.html

第二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18则


Q:如果一个建设项目2年前建成,没有做环评,现在如果被查到,不处罚么?


A:环保部门不对“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罚,不等于不对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意见》明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未批先建”项目建成超过了2年之后,方被环保部门发现或主动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罚。但这不等于不进行其他处罚。


环保部门可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做出处罚。


《意见》明确“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己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环保部门不对“未批先建”行为处罚,不意味“未批先建”项目合法化。“未批先建”的项目投产或使用,同时还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环保部门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第19则


Q:现在有废气排放和废水排放,是不是排放量不到规定值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A:排污许可证不是看量的,是按照行业分类的,一般情况下,只要涉及到排污都是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以后“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合规的红线。行业分类及申领时限可参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目前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不需要排污许可证。其他的,基本都是需要的。



第20则


Q:“丁类”备件仓库,接近一半的空间放置纸板类的包材,自行加装了消防喷淋、消火栓灭火器后,是否还需要对仓库进行“丙类”改造;公司十几年前建厂时,未设计消防水池,按照现行法规是否合规?是否需要修改消防系统,补建消防水池?


A:对于问题一,贵司仓库按实际用途应该归位丙类;对于问题二,如果进行改造,要按照新标准设计。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你把纸板类的东西,撤出仓库,恢复丁类,那系统可以不变。如果之前没有要求,消防水池可以不做。


第21则


Q:电动叉车充电与可燃物的安全间距,参考哪个文件啊?


A:《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里有要求隔离,如下所示:



第22则


Q:工厂内的不含汞灯管、不含铅/镉/镍电池、含油抹布,可以直接作为生活垃圾丢弃处理吗?(ESH审核是否会指摘,以及环保督察是否有问题)。


A:工厂内的不含汞灯管、不含铅/镉/镍电池产生量少,分散放入生活垃圾桶中处理,但抹布含油多或者产生量大,还是作为危险废物来处置的,视属地环保局是否有明确方案,最好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如果含油多,转移转运暂存 过程中,因为油含量多泄露到地面,造成了土壤污染,那就是有责任的,土十条在管着,环保督察会涉及。


第23则


Q:有没有法律规定公民的环保责任和义务的啊?有没有单独的针对公民环保责任的法规呢?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目前没见到单独针对公民环保责任的法规。另外一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环评阶段公众参与的程序细节等做了规定。


第24则


Q:未开封的冷媒如果废弃的话,是否按危废处置吗?


A:冷媒也分很多种。CFCs类制冷剂,主要包括R11、R12、R113、R114、R115、R500、R502等,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于其危害臭氧层,具有环境危害,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因此其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但某些制冷剂,如R134a,不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里,废弃R134a也不在危险废物名录里的话,应该就可以不按危险废弃物处理,你可以对照名录确认一下。



第25则


Q:各企业有什么技术手段,可以判断活性炭吸附vocs物质饱和需要更换,希望提供宝贵意见。


A:有四种方法,


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出口处设施VOCs在线监测仪,根据实测浓度确定更换周期;


如果不是在线监测的话,可以加大监测频次,根据一个更换周期内的实测值,确定一个最佳更换时间;


根据工艺商提供的VOCs穿透曲线和VOCs产生量估算吸附周期。


根据《上海市有机废气技术指引》,一吨活性炭理论上最多可以吸附160kg的VOC,然后根据实际排放量估算什么时候饱和了,确定更换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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