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殷鹏) 5月16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通报会,解读《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会上通报了两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此外,2018年我省共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案例15例,累计罚款250余万元。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2018年2月,省生态环境厅在审查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件)时,发现其支撑材料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该项目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以下简称:2088号报告)复印件,和会审时提供的报告原件(以下简称:2016号报告)为相同地点、相同项目、不同时期开展检测的结果,该两份检测报告8个相同检测点位对应的多个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完全一致,或规律性变化。
经调查,中晟公司员工在2016号报告数据基础上,伪造了2088号检测报告。中晟公司是2088号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中晟公司在检测服务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随后,省生态环境厅将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全省通报,并要求全省环保系统在2018年7月6日—2019年7月5日期间禁止中晟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服务或政府委托的项目。同时将中晟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抄送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暂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3个月。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2018年,我省共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案例15例,累计罚款250余万元,其中,资阳市恒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案件尤其典型。
2017年12月21日晚,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在成都市联合开展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车尾气抽测结果超过标准限值2.2倍,该车3天前刚在资阳市恒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年检,且检验结果为尾气合格。
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通过监管信息平台调取涉事车辆年检报告、视频等数据,发现恒立公司在对该车等20余辆车进行排放检验时确有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018年1月11日,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对恒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1月23日,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关于暂停资阳市恒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通知》,责令停业整改。4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对恒立公司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为:没收违法所得2060元,并处30万元罚款,处罚情况抄送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5月8日,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关于责令资阳市恒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整改的通知》,对该机构罚款3万元,暂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1个月。
接下来,我省相关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交叉检查、质控考核、比对监测等方式,不定期的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能力及监测质量开展监督核查,确保数据质量。还将建立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及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
川环函〔2018〕977号
关于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总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章,我厅近日对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0761138109,法定代表人:张明,身份证号:519004****071133,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复盛乡中塘村七组,2014年10月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230334U。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DWB40R,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9号附1号1栋3层1—4号,2017年9月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2312050450。
2018年2月7日,我厅在审查《四川恒胜化工有限公司工业副产芒硝生产硫化钠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件)》时,发现其支撑材料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出具的《工业副产芒硝生产硫化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中晟检(201702)第2088号)(以下简称:2088号报告)复印件,和提供的报告原件(中晟检(C201710)第2016号)(以下简称:2016号报告)8个相同检测点位对应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硫化氢检测值完全一致,2088号报告中TSP、PM2.5、PM10检测值相对于2016号报告规律性增加。中晟公司涉嫌弄虚作假。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2088号检测报告作假经过如下:
2017年1月,中晟公司市场部安排内勤负责人占高松跟进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四川恒胜化工有限公司(环评业主单位)共同委托的工业副产芒硝生产硫化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环境质量现状检测任务。期间,占高松由于各种原因未安排该项目的检测工作。到9月,市场部要求马上提交检测报告,占高松才安排检测人员于10月6日—12日到四川恒胜化工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县雎水镇)开展了现场采样检测,公司按正常流程出具了2016号检测报告。占高松提前拿到了2016号检测报告数据电子版,为满足项目检测方案要求,占高松对检测数据的电子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将采样日期改为2017年2月11日—17日,并将修改后的检测数据交给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因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对某些数据提出了质疑,占高松于10月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了TSP、PM2.5、PM10的数值,找前下属冒充报告编制人员李艳、报告审核人员李亚亚、报告签发人员张丽娟的签字,模仿编号规则,编号为2088号报告,利用自己行政人事部部长保管公司印章职务之便(2017年4月占高松升任行政人事部部长),在2088号报告上加盖了公司CMA计量章、检测报告专用章,并将这份报告的扫描件交给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采用了2088号报告。
三、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
(一)中晟公司在检测服务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晟公司是2088号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
(二)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规定,全省环保系统在2018年7月6日—2019年7月5日期间禁止中晟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的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加强对环境监机构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二)各地要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等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8